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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考证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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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人:职业考证教研室 
包含:1门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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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但特种设备操作资格证格式与此不同)。

特种作业证件至少有安监总局、质检总局、建设部考核并发证。

法律规定:

1、国家安监总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0号令规定: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所持证件为特种作业操作证。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下属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3、建设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规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每3年复审一次,满6年需要重新考核换证。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安监总局目录

1、电工作业

(1)低压电工作业

(2)高压电工作业

(3)电力电缆作业

(4)继电保护作业

(5)电气试验作业

(6)防爆电气作业

2、焊接与热切割

(1)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2)压力焊作业

(3)钎焊作业

3、高处作业

(1)登高架设作业

(2)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4、制冷与空调作业

(1)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

(2)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

5、煤矿安全作业

(1)煤矿井下电气作业

(2)煤矿井下爆破作业

(3)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

(4)煤矿瓦斯检查作业

(5)煤矿安全检查作业

(6)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

(7)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

(8)煤矿瓦斯抽采作业

(9)煤矿防突作业

(10)煤矿探放水作业

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

(1)金属非金属矿井通风作业

(2)尾矿作业

(3)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检查作业

(4)金属非金属矿山提升机操作作业

(5)金属非金属矿山支柱作业

(6)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电气作业

(7)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水作业

(8)金属非金属矿山爆破作业

7、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

(1)司钻作业

8、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

(1)煤气作业

9、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

(1)光气及光气化工艺作业

(2)氯碱电解工艺作业

(3)氯化工艺作业

(4)硝化工艺作业

(5)合成氨工艺作业

(6)裂解(裂化)工艺作业

(7)氟化工艺作业

(8)加氢工艺作业

(9)重氮化工艺作业

(10)氧化工艺作业

(11)过氧化工艺作业

(12)胺基化工艺作业

(13)磺化工艺作业

(14)聚合工艺作业

(15)烷基化工艺作业

(16)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

10、烟花爆竹安全作业

(1)烟火药制造作业

(2)黑火药制造作业

(3)引火线制造作业

(4)烟花爆竹产品涉药作业

(5)烟花爆竹储存作业

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质检总局目录)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称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特别注意,"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与"特种作业操作证"是两种不同的证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两者没有共同点,不通用,证书全国有效。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各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都要复审,复审年限有所不同。

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建设部目录)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建筑施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特种作业包括:

(一)建筑电工;

(二)建筑架子工;

(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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